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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07-20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第三章 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三條 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地、州、盟)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伙伙、拉幫結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七條 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九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條 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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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01-20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2017年1月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規范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督執紀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依規治黨、依規執紀,把監督執紀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落實打鐵還需自身硬要求,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干部隊伍。 第三條 監督執紀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體現監督執紀的政治性,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堅持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立案審查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 (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規黨紀為準繩,把握政策、寬嚴相濟,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嚴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風險點,強化對監督執紀各環節的監督制約。 第四條 監督執紀工作應當把紀律挺在前面,把握“樹木”與“森林”的關系,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五條 創新組織制度,建立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市地級以上紀委可以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六條 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以及黨中央工作部門、黨中央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以及同級黨委工作部門、黨委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三)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以及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 第七條 對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違紀問題,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并及時向對方通報情況。 第八條 上級紀檢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違紀問題進行執紀審查,必要時也可直接進行執紀審查。 第九條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作出立案審查決定、給予黨紀處分等重要事項,紀檢機關應當向同級黨委(黨組)請示匯報并向上級紀委報告,形成明確意見后再正式行文請示。遇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 堅持民主集中制,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案件審理、處置執行中的重要問題,應當經集體研究后,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審批。 第十條 紀檢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督執紀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能。 第十一條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經常聽取工作匯報。派駐紀檢組依據有關規定和派出機關授權,對被監督單位黨的組織和黨員干部開展監督執紀工作,重要問題應當向派出機關請示報告,必要時可以向被監督單位黨組織通報。 第三章 線索處置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信訪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違反黨紀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下一級紀委和派駐紀檢組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后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 執紀監督部門、執紀審查部門、干部監督部門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屬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應當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屬本部門受理范圍的,經審批后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按程序轉交相關監督執紀部門。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巡視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 第十三條 紀檢機關對反映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常委,以及所轄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向上級紀檢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按程序移送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問題線索,逐件編號登記、建立管理臺賬。線索管理處置各環節均須由經手人員簽名,全程登記備查。 第十五條 紀檢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問題線索綜合情況匯報,進行分析研判,對重要檢舉事項和反映問題集中的領域深入研究,提出處置要求。 第十六條 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進行處置。 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30日內提出,并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應當定期匯總線索處置情況,及時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匯總、核對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向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各部門應當做好線索處置歸檔工作,歸檔材料應當齊全完整,載明領導批示和處置過程。 第四章 談話函詢 第十八條 采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九條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準也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 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談話后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后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發函回復。 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紀檢機關。 第二十一條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后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后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第五章 初步核實 第二十二條 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序。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三條 核查組經批準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 需要采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紀檢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第二十四條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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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1-10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三條 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第四條 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五條 黨內監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干部忠誠干凈擔當。 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情況; (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 (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五)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系群眾,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情況; (六)堅持黨的干部標準,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 (七)廉潔自律、秉公用權情況; (八)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情況。 第六條 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 第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八條 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 第十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任務。 第十一條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聽取和審議全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匯報,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匯報;聽取中央巡視情況匯報,在一屆任期內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對照檢查和黨性分析,研究加強自身建設措施。 第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并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十三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方、領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定期同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第三章 黨委(黨組)的監督 第十五條 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委(黨組)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監督制度,抓好督促檢查; (二)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范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 (三)對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監督。 第十六條 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加強職責范圍內黨內監督工作,既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又強化對本系統的日常監督。 第十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 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提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應當在黨內一定范圍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黨的領導干部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于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自己的缺點錯誤;對同志的缺點錯誤應當敢于指出,幫助改進。 第十九條 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巡視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用。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第二十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干部應當在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第二十一條 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干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并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表現,既重政績又重政德,重點考察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表現,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立場,對待人民群眾的態度,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的情況??疾炜己酥悬h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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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1-10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關鍵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黨要管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管起,從嚴治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嚴起。 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在長期實踐中,我們黨堅持把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作為黨的建設重要任務來抓,形成了以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密切聯系群眾、批評和自我批評、民主集中制、嚴明黨的紀律等為主要內容的黨內政治生活基本規范,為鞏固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的生機活力積累了豐富經驗,為保證完成黨在各個歷史時期中心任務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九八O年,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深刻總結歷史經驗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訓,制定了《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為撥亂反正、恢復和健全黨內政治生活、推進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則和規定今天依然適用,要繼續堅持。 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狀況總體是好的。同時,一個時期以來,黨內政治生活中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在一些黨員、干部包括高級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堅定、對黨不忠誠、紀律松弛、脫離群眾、獨斷專行、弄虛作假、庸懶無為,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好人主義、宗派主義、山頭主義、拜金主義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問題突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現象屢禁不止,濫用權力、貪污受賄、腐化墮落、違法亂紀等現象滋生蔓延。特別是高級干部中極少數人政治野心膨脹、權欲熏心,搞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伙伙、拉幫結派、謀取權位等政治陰謀活動。這些問題,嚴重侵蝕黨的思想道德基礎,嚴重破壞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嚴重損害黨內政治生態和黨的形象,嚴重影響黨和人民事業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繼續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黨的建設,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身體力行、率先垂范,堅定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集中整飭黨風,嚴厲懲治腐敗,凈化黨內政治生態,黨內政治生活展現新氣象,贏得了黨心民心,為開創黨和國家事業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證。 歷史經驗表明,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嚴肅認真開展黨內政治生活。為更好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經受“四大考驗”、克服“四種危險”,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準則。 新形勢下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必須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堅持黨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線、組織路線、群眾路線,著力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著力增強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著力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著力維護黨中央權威、保證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努力在全黨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新形勢下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關鍵是高級干部特別是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高級干部特別是中央領導層組成人員必須以身作則,模范遵守黨章黨規,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持不忘初心、繼續前進,堅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為全黨全社會作出示范。 一、堅定理想信念 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是中國共產黨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靈魂,也是保持黨的團結統一的思想基礎。必須高度重視思想政治建設,把堅定理想信念作為開展黨內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務。 理想信念動搖是最危險的動搖,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險的滑坡。全黨同志必須把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信念作為畢生追求,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不斷改造主觀世界,解決好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問題,不斷增強政治定力,自覺成為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必須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要以實際行動讓黨員和群眾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強大力量。 全體黨員必須永遠保持建黨時中國共產黨人的奮斗精神,把理想信念的堅定性體現在做好本職工作的過程中,自覺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而苦干實干,在勝利時和順境中不驕傲不自滿,在困難時和逆境中不消沉不動搖,經受住各種贊譽和誘惑考驗,經受住各種風險和挑戰考驗,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堅定理想信念,必須加強學習。思想理論上的堅定清醒是政治上堅定的前提。全黨必須毫不動搖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黨的各級組織必須堅持不懈抓好理論武裝,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必須自覺抓好學習、增強黨性修養。把馬克思主義理論作為必修課,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學習黨章黨規,不斷提高馬克思主義思想覺悟和理論水平。系統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學會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特別是要聚焦現實問題,不斷深化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適應時代進步和事業發展要求,廣泛學習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以及哲學、歷史、法律、科技、國防、國際等各方面知識,提高戰略思維、創新思維、辯證思維、法治思維、底線思維能力,提高領導能力專業化水平。 堅持和創新黨內學習制度。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等制度為主要抓手,各級黨組織要定期開展集體學習。黨員、干部每年要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領導干部要定期參加黨校學習。堅持開展黨內集中學習教育。各級黨組織要加強督促檢查,把學習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堅持中央領導同志作專題報告制度。健全黨內重大思想理論問題分析研究和情況通報制度,強化互聯網思想理論引導,把深層次思想理論問題講清楚,幫助黨員、干部站穩政治立場,分清是非界限,堅決抵制錯誤思想侵蝕。 二、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黨和國家的生命線、人民的幸福線,也是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根本保證。必須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這兩個基本點統一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任何時候都不能有絲毫偏離和動搖。 全黨必須毫不動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聚精會神抓好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努力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打下堅實物質基礎。 全黨必須毫不動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根本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做到頭腦清醒、立場堅定,矢志不移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全黨必須毫不動搖堅持改革開放,發揮群眾首創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勇于推進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文化創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創新,堅定不移實施對外開放基本國策,決不能安于現狀、墨守成規。新形勢下,黨領導人民全面深化改革,是為了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 全黨必須把堅持黨的思想路線貫穿于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全過程,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堅持理論聯系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既反對各種否定馬克思主義的錯誤傾向,又破除對馬克思主義的教條式理解。堅持從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基本國情出發,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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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7-25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第一條 為全面從嚴治黨,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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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5-30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中共中央關于印發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對于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實踐不斷深化,該準則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準則》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緊扣廉潔自律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重在立德,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實踐成果,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展現了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對于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黨內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黨組織要切實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抓好《準則》的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把各項要求刻印在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心上。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要發揮表率作用,以更高更嚴的要求,帶頭踐行廉潔自律規范。廣大黨員要加強黨性修養,保持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作風,使廉潔自律規范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堅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線”,永葆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準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同時廢止。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準則》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第一條 黨員廉潔自律規范 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條 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第三條 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第四條 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第五條 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 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條 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條 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條 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