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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5-30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共中央關于印發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條例》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對于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黨委(黨組)要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以對黨的事業和黨員、干部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落實,使黨的紀律刻印在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心上。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遠排在首要位置,通過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動其他紀律嚴起來。各級紀委(紀檢組)要認真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大查處違反《條例》行為的力度,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黨員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增強黨章黨規黨紀意識,敢于擔當、敢于較真、敢于斗爭,確保把黨章黨規黨紀落實到位。廣大黨員要牢固樹立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守住紀律“底線”,自覺做守紀律、講規矩的模范。 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要適時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條 第一編 總 則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第三條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第六條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第七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第八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第九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第十一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第十三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第十四條 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第十五條 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第十六條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第十七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第十八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第二十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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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5-30
關于嚴明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事宜申報紀律的通知
榆紀發2015[3]號 關于嚴明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事宜申報紀律的通知 各縣區委、紀委,市委各部門,市級國家機關各部門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市屬各企事業單位紀委(紀檢組),各紀工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弛而不息糾正“四風”,根據《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關于規范領導干部家庭婚喪嫁娶行為的通知》(陜辦發[2014]26號)和《中共榆林市委辦公室關于嚴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榆辦字[2014]109號),現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事宜申報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確申報對象。 全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從事公務活動的工作人員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干部操辦本人、直系親屬的婚喪事宜,均應按規定進行申報。同一家庭中多人適用申報規定的,由職務最高的人員進行申報。 二、嚴格申報制度。 單位主要負責人操辦婚慶事宜,在操辦7個工作日前,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本單位紀檢組(紀委)書面申報。單位其他申報對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操辦7個工作日前,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紀檢組(紀委)書面申報,經批準并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后方可辦理。婚喪事宜后10個工作日內,申報人將實際操辦情況(包括參加人數、使用車輛、活動規模、花費和收受禮金禮品等)經單位紀檢組(紀委)簽注意見后書面報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 三、強化監督檢查。 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是本地本部門本單位規范領導干部家庭婚喪嫁娶行為的第一責任人,要通過及時提醒、誡勉談話、責令檢查等形式,加強對班子成員及管轄范圍申報對象的管理教育。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通過明察暗訪、受理投訴等方式,運用廣大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加強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婚喪事宜的事中、事后監督檢查。 四、堅決查處問責。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嚴從執紀,對應報告而未報告的,要進行誡勉談話;嚴格“一案雙查”,對違反規定大操大辦、造成惡劣影響的,既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直接責任,又要嚴查黨組織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責任,并在全市公開通報曝光,確保嚴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規定》落實到位。 附:1、《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慶事宜申報表》 2、《單位主要負責人辦理婚慶事宜申報表》 3、《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事宜報告表》(事后) 中共榆林市紀委 2015年4月29日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慶事宜申報表 姓名 單位及職務 分管范圍 聯系電話 事由 配偶姓名 單位及職務 子/女姓名 單位及職務 其配偶姓名 單位及職務 宴請時間 宴請地點 宴請人數 宴請范圍 遵守紀律規定 (一)不準鋪張浪費、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二)不準動用公車、公物、公款; (三)不準收受非親戚關系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 (四)不準以分批次、多地點辦理,或者采取分別宴請、化整為零的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五)不準影響正常公務活動、工作秩序; (六)不準搞有損社會公德的庸俗活動或封建迷信活動; (七)不準向工作分管范圍內的單位、個人以及服務對象送請柬、發短信、打招呼。 紀檢監察機構 意見 (蓋章):年月日 主要負責人意見 (蓋章):年月日 申報人(簽名): 年月日 單位主要負責人辦理婚慶事宜申報表 姓名 單位及職務 分管范圍 聯系電話 事由 配偶姓名 單位及職務 子/女姓名 單位及職務 其配偶姓名 單位及職務 宴請時間 宴請地點 宴請人數 宴請范圍 遵守紀律規定 (一)不準鋪張浪費、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二)不準動用公車、公物、公款; (三)不準收受非親戚關系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 (四)不準以分批次、多地點辦理,或者采取分別宴請、化整為零的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五)不準影響正常公務活動、工作秩序; (六)不準搞有損社會公德的庸俗活動或封建迷信活動; (七)不準向工作分管范圍內的單位、個人以及服務對象送請柬、發短信、打招呼。 本單位紀檢 監察機構意見 (蓋章):年月日 上級紀檢 監察機構意見 (蓋章):年月日 申報人(簽名): 年月日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事宜報告表(事后) 姓名 單位及職務 分管范圍 聯系電話 事由 實際操辦情況(包括參加人數、使用車輛、活動規模、花費和收受禮金禮品等) 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監督情況 (蓋章):年月日 報告人(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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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5-30
關于規范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防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大操大辦、借機斂財,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員包括中共黨員、預備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從事公務活動的工作人員(含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要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第四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事宜實行事前申報制度。婚嫁事宜申報人應在舉辦的7個工作日前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書面申報。申報人為市管干部的,應同時向市紀委、監察局和市委組織部申報。申報人為省管干部的,在按規定向市委和省紀委監察廳、省委組織部申報的同時,向市紀委、監察局和市委組織部備案。喪葬事宜可以通過電話或口頭方式及時申報。同一家庭中多人適用申報規定的,由職務最高的人進行申報。 第五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事宜實行事后報告制度。由申報人在婚喪事宜辦理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實際操辦情況(包括參加人數、使用車輛、活動規模、辦理費用和收受禮金禮品等)書面報告原申報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事宜,要嚴格控制操辦規模,宴請人數不得超過200人(20桌),禮金一般不得超過300元。 第七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訂婚、喬遷新居、慶生祝壽、子女升學等喜慶事宜,一律不得宴請非親戚關系人員。 第八條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借機斂財; (二)不準動用公車、公物、公款; (三)不準使用管理或服務對象的人力、物力、財力; (四)不準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 (五)不準以分批次、多地點或事后酬客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六)不準干擾和妨礙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營業、教學、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 (七)不準搞有損社會公德的庸俗活動或封建迷信活動; (八)不準向管理服務對象送請柬、發短(微)信、打招呼。 第九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事宜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申報、不如實報告的,視情節給予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既不報告、又違反規定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條 各級黨組織要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監督、管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加強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實行“一案雙查”,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區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榆林市紀委、榆林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